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3财保60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PPXXXXXXXX140000000009的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兴莆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