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784-2号
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南省沅江市桔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雷州市新城街道昌大昌社区新城大道二横路28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陈进冲。
被告:陈进冲,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彭德迁,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尹忠凯,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陈进冲、彭德迁、尹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230元,由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志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称
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