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4民初1193号之二
原告:广东琼州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人民政府大院内小招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825MA54FTFC4R。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莉,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7。系原告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冰,女,汉族,1998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4。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4T。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琼州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琼州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琼州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思慧
书 记 员 陈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