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3656号
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鑫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龙羊峡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应米燕,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石雨
代理书记员 夏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