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2784-1号
申请人: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南省沅江市桔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雷州市新城街道昌大昌社区新城大道二横路28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陈进冲。
被申请人:陈进冲,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尹忠凯,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陈进冲、***、尹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陈进冲、***所有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尹忠凯所有的银行存款118200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财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互信深水网箱科技有限公司、陈进冲、***所有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尹忠凯所有的银行存款118200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三、查封申请人湖南鑫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沅江市(鑫海股份一号厂房)101室[产权证号为湘(2021)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447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志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称
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