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5民初3669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7531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山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现住。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地址:东营市垦利区天宁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521MJE292626A。
法定代表人:**,会长。
被告: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407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北京恒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法定代表人**,被告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1413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万元(暂时自2017年2月15日始计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对东营市垦利区天宁寺男居士房采取包料形式施工,原告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2017年2月15日双方就涉案工程审定价值达成协议,被告扣除10万元维修费后原告再让利34万元以7143516.99元作为最终结算价,同时商定欠付原告工程款以后由被告一支付,2018年2月11日被告一按约支付工程款6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141376.99元未付,因被告拨款不及时致原告工程款不能回收,二被告应承担2017年2月15日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若请。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涉案债权已经东辰管理人依法确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裁定受理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号:(2019)鲁05破30号),并同时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645,055.1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核,最终确认原告债权为1,141,376.99元,该金额为本案案争金额。后管理人向横店园林发函告知债权确认情况,原告在规定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2020年6月8日,东营中院做出的(2019)鲁05破30-35、47-51号之五号裁定书及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表,明确对于原告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141,376.99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二、原告主张涉案债权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付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根据原告债权申报材料,其在申报债权时并未主***,在后续债权审查过程中,其业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补充申报。后法院作出的第一批无异议债权中亦为对涉案债权利息进行确认,故而其向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一)案涉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裁定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案涉《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6月9日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05破30-35号、47-51号之六号裁定书予以批准,现已进入执行分配阶段。因此,即使原告在表决中投反对票、并对其债权清偿方式和债权调整有异议,该重整计划仍对其有约束力。(二)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权清偿方案。根据涉案重整计划第三章第一条“债权调整方案”第(四)***债权的清偿方案”之规定,及原告默认选择的现金清偿方式均表明其已选择并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故而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按比例清偿完毕其债权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综上,答辩人按照已获得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实施清偿系合法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答辩称,原告提起由佛教协会承担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也没有就涉案款项做过相关承诺,也没有与被告二及管理人、原告达成过任何协议。
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017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东辰控股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天宁寺账目处理报告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一张(***与东辰控股财务总监**于2020年8月26日聊天记录)、东辰控股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表其中的第46页。证明目的: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男居士房子已由原告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并交付使用,至2017年2月15日,尚欠工程款1741376.99元。该报告证明对于天宁寺设计工程未付款项管理人将与垦利区佛教协会债权人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佛教协议,由其承接并继续偿还该债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8月26日,在被告二破产重组前就原告建设的天宁寺工程项目所剩余的工程款由垦利区佛教协会支付,并且在2018年2月11日佛教协会也按照先前的约定支付60万元工程款。到目前为止,东辰控股欠原告方1141376.99元。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因是复印件无法确定,且该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工程款实际欠付金额。对于协议书真实性因是复印件无法确认,不发表对于证明目的的质证意见。对于关于账目中天宁寺账目处理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仅是管理人向法院及债权人汇报工作的报告,且在报告中对于天宁寺欠款一事用词为协商,并非确认,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于微信聊天截图,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短信的相对方为企业的副总裁张总,且根据聊天内容并没有直接证明涉案债务已转让给佛教协会,且**也表示为口头沟通,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债权表真实性无异议,东辰控股确欠原告1141376.99元。
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质证意见为:对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与我方无关,我方不了解。对于关于账目中天宁寺账目处理报告,我方未和管理人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不予认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本人我也不认识,与我方无关,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债权表不清楚。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债权申报材料复印件一份,37页。证明目的: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645,055.1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且原告并未申报利息及其他损失。
证据二、(2019)鲁05破30-35、47-51号之五号裁定书及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表复印件一份,74页。证明目的:2020年6月8日,东营中院做出的(2019)鲁05破30-35、47-51号之五号裁定书及第一批无异议债权表,明确对于原告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141,376.99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证据三、(2019)鲁05破30-35号、47-51号之六号裁定书及重整计划草案复印件一份,78页。证明目的:案涉《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6月9日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鲁05破30-35号、47-51号之六号裁定书予以批准,现已进入执行分配阶段。即使原告在表决中投反对票、并对其债权清偿方式和债权调整有异议,该重整计划仍对其有约束力。根据涉案重整计划第三章第一条“债权调整方案”第(四)***债权的清偿方案”之规定,原告默认选择的现金清偿方式均表明其已选择并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故而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按比例清偿完毕其债权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所有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首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原告施工的工程为天宁寺中的男居士房,该财产属于垦利区佛教协会所有,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是破产重组,但是破产财产必须是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企业的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这些都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原告施工的工程为天宁寺男居士房,该财产属于垦利区佛教协会所有,与东辰控股无任何关联性,不能将他人的合法财产一并计算到被告二自己的破产财产中,如果计算至被告二的破产财产中,那么坑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被告一的合法财产被告二也无权处分。所以,被告二将原告的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中是不对的,请求法庭公正处理。
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原告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对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天宁寺四合院(男居士房)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施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7年2月15日,原告(乙方)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主要为:乙方为甲方施工的天宁寺(男居士房)已施工完毕,经审计,双方认可的审定值为7483516.99元,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7483516.99元基础上让利34万元。
2019年3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6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19年6月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该重整计划草案载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4.29%。上述裁定均已生效,重整计划草案现已经入执行分配阶段。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确认,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债权确认金额为1,141,376.99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庭审中,原告主***,其计算方式为:以1,141,376.9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6月3日依法裁定对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于2019年6月9日依法裁定批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性质及数额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现上述重整计划已在执行中,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按照上述重整计划予以清偿。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关于东营市垦利区佛教协会承担责任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6元,由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园林古典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