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民辖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浩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电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上海顺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顾振中,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上海浩天鞋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2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另两个被告分别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南京东路187#、189#、191#,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