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财保28号 申请人: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10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712W5X04。 法定代表人:罗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北滨河中路1272号(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2433689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1××××2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62973.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162510000000039、保险金额:362973.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1××××2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62973.00。 案件申请费2334元,由申请人陕西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淑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