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81执1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孙均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一厂内)。
法定代表人何元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川0781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14613.7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采用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人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第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强
审判员 肖 兵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