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孙均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一厂内)。
法定代表人何元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川0781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9月10日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4613.7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81执恢45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