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28号
原告:**,女,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一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688825。
法定代表人: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旭东,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因申请人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事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光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