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油瑞福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江油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28号
原告:**,女,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金,四川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一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22688825。
法定代表人: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旭东,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因申请人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事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光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