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2555号
申请人:*********销售中心,住所地***吕街路***政府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RUR4G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睡牛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8FJL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销售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销售中心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销售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