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92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699号别墅区30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计23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