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92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699号别墅区30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4元,减半收取计23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