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7号
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图门江路20号生产制造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任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海,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岭山路与庐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补东标。
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13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川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名下账号为10×××12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