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杰凯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德阳杰凯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图门江路20号生产制造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任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海,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岭山路与庐山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补东标。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川0603民初37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已对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阳**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长江支行名下账号为10×××12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德阳锐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