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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博兴达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6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博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勇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查艮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8700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