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腊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龙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柱中,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陆腊锁,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江启华,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陆伟,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杨京,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周娟娟,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杨吉彬,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龙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姚柱中、**、陆腊锁、江启华、陆伟、杨京、周娟娟、杨吉彬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意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龙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姚柱中、**、陆腊锁、江启华、陆伟、杨京、周娟娟、杨吉彬银行存款4975732.6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汪少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