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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069-3。
法定代表人:陆腊锁。
本院在执行***与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志祥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