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069-3。
法定代表人:陆腊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2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