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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3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640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