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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803民初410号
原告:***,男,,彝族,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陆腊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永,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劳务费153045.5元;2.判令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了《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将位于大观区新区政府对面的伟晟商务中心的模板工程承包给***。***承包模板工程后又将模板工程内支撑工程部分分包发给***施工作业。该工程主楼竣工后,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支付1236888.4元的总劳务费用,其中应包括***应支付给***的劳务费用共计223045.5元。但是***在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陆续领取劳务费用后仅前期支付了***工人生活费70000元,余下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多次向两被告讨薪未果,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已领取为由无法直接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辩称,***各项诉称属实,对于***所举各项证据均无异议。基于本公司与***劳务总包,***与***的劳务分包及其他劳务费用工资款情况,本公司认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欠***(班组)劳务费用工资1236888.4元,其中包含***将模板木工组内支撑工程分包给***的劳务费用工资款223045.5元。前期因***通过各种非诉讼方式已从本公司领取劳务费1115000元,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已将剩余款项121888.4元交至大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至此已付清。***领取总劳务费用后,在仅支付***7万元款项后,未及时将***剩余应得工资款项153045.5元予以付清,系***个人截留,本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现同意在121888.4元工资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款已支付至法院,可将交至法院刑庭121888.4元工资款由法院判决直接支付给***,以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剩余款项31157.1元工资款应由***个人承担。因本公司不再欠任何劳务费用,故对***挪用截留未付的31157.1元,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对***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及企业基本信息,《模板工程承包合同》,情况说明,(2016)皖08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信访经过说明、伟晟商务中心工程图纸、建筑工程结算表,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提交的证明,因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不予认定;对工资表,因系其单方制作,未有施工单位签字确认,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8日,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模板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新区政府对面的伟晟商务中心的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后***将其中内支撑工程分包给***。现该工程主楼已竣工,总体工程量模板所需人工费用为1236888.4元,其中***班组制作的内支撑工程总面积约12569.5235平方米,地下室面积约2340.9平方米,每平方米21元,地上面积约10228.6235平方米,每平方米17元,共计223045.5元。因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人工资721888.4元,***曾多次陪同***前往安庆市大观区信访局寻求帮助。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工人工资60万元,***已领取。剩余工人工资121888.4元于2016年12月16日交至本院,目前尚在本院留存。因***仅前期支付***班组7万元,剩余工人工资拖欠未付,***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腊锁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皖08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陆腊锁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建的模板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又将其中的内支撑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将内支撑工程发包给***系违法分包,亦属无效。虽上述合同无效,但是案涉工程主楼已竣工,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主张***拖欠其班组工人工资未支付,***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欠***劳务费153045.5元未支付,故对***要求***支付劳务费15304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工资仅剩121888.4元未支付,且该121888.4元工人工资已交至法院留存,故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在12188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53045.5元;
二、被告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在12188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明
代理审判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燕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