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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03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6423069-3。
法定代表人:陆腊锁。
本院在执行***与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8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