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223民初4330号
原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