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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1执异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受让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称,债权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没有书面通知异议人,因此,**作为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依法应当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债权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异议人。
驳回异议人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后宗刚审判员张传海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