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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海翔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3执244号
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海翔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03民初28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80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920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7月2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名下查询无车辆信息,名下查询无房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25日、7月26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68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