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1民初29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117元由原告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