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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得力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207执326号之一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旺鑫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