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83406129N,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代明海,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5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