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路东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代明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鄢陵县花都大道14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交通运输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