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5民初第1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代明海,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疙瘩,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洛阳市公路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疙瘩、洛阳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计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会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