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343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强、***,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科创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7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辽阳市科创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为查清本案案件事实,追加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