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二路125号鸿迪大厦14楼14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于202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力
审 判 员 高    静
审 判 员 古丽娜尔依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梅  花
书 记 员 肖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