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1民初396号
原告河南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BH9R73。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黑庄村南4号楼4单元52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生,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72180881X。
住所:杞县城关镇西关五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立案。原告河南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