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性,2006年5月29日出生,住通许县。
申请执行人:于吉航,男性,1998年1月25日出生,住通许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通许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46年8月2日出生,住通许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杞县城关镇西关五叉口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于吉航、***、***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利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2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苗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