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02民催1号 原告: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东部工业区建设街70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8745463T。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申请人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20005327589764,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出示日期2021年7月14日,到期日期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为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渤海活塞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迁控科源透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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