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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5566号 申请人:**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东部工业区建设街70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德汇通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大道1988号1-1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大德汇通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大德汇通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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