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5566号之二
原告:**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东部工业区建设街70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德汇通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大道1988号1-1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大德汇通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源激光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