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222民初191号
原告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文卫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1269230-8。
法定代表人陶书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毛开敬,男,汉族,1941年6月20日生,住通许县。
委托代理人彭博、张晨光(实习),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通许县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毛开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许县建筑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小猛、被告毛开敬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博、张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许县建筑安装公司诉称,被告在建设通许县朱砂粮管所建设工程时借通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建筑工程,但是下欠通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管理费3000元,后来通许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合并,通许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权利义务由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承继,在原告单位向被告追要下欠的工程管理费3000元时,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单位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管理费3000元。
被告毛开敬辩称,被告借原告资质建设朱砂粮管所是事实,签订的有借用资质合同,被告即使欠原告的管理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事实上被告不欠原告的管理费,事后因一建公司借用被告建筑设备而抵消了此债务,当时我说要把条收过来,原告说条丢了没有给。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毛开敬于2000年左右借用原告资质建设朱砂粮管所。被告因管理费问题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显示“朱砂工地欠第一建筑公司一处工程管理费叁仟元,毛开敬,2000年元月四日,代笔人王书先。”通许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经通许县建设委员会批准与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公司合并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资质借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原告虽向被告出具欠条,但欠条载明系工程管理费,故原告向本院主张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欠款产生于2000年,被告主张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且已抵账完毕,原告未提供其向被告主张过该款项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少宇
审 判 员 时利娜
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渠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