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执监348号
申请人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
被执行人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中段。
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系执行法院管辖内重点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0)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所调解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张学锋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