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05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书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通许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通许县广播电视总台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 芳
审判员 张文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