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285号
原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中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