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晋中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02财保78号
申请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九层。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中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赵乡李嫣村。
法定代表人刘美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晋中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东侧、龙湖街北侧33.7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0002527),保全标的为9824415.0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晋中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榆次区东侧、龙湖街北侧33.7亩土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000252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