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阳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发与辽宁正阳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3169号 申请人:**发,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正阳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YCUP26,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6-01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原告**发与被告辽宁正阳建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核(沈阳)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3003.07元或对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正阳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3003.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35.02元,由申请人**发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