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源能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绿源能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源能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新联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舵、付雷,均系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绿源能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绿源能源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工作地点为新疆、营口等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营口市,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使人民法院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本案,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新疆、营口等地”,以及被上诉人多次往返营口、大连、鞍山、天津、唐山、秦皇岛等地,足以证明本案属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绿源公司所在地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工作群聊天记录、差旅费报销单等证据材料为依据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故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致鹤
审 判 员 赵梦辉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