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张永明与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若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129号

原告:张永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77686。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

被告:陈若峰,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新区。

原告张永明与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若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永明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永明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计1792.5元,由张永明负担。

审 判 员 姚志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仁萍

书 记 员 林宏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