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雷涛、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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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5422号
原告:雷涛,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文,台州市路桥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77686。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
原告雷涛与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雷涛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雷涛负担。
审判员郑彬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