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0438号
原告:叶法明,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77686。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政,该公司职工。
原告叶法明与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叶法明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法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叶法明负担。
审判员 夏群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