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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申权与上海凯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9593号





原告:吴申权,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
被告:邹晓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峰,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上海凯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石宝永。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
原告吴申权与被告邹晓磊、张峰、上海凯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申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樊家栋






书 记 员


李 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