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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玲与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5070号
原告:黄淑玲,女,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银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淑玲与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黄淑玲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淑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卞佳纯
书 记 员  卞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