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652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1-2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嘉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