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652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A座301-2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嘉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嘉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